12.3 给水管道及附件


12.3.1 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拆换:
        1 原有给水管道采用国家禁用淘汰产品;
        2 配水点压力小于0.1MPa,或在运行工况压力条件下,流量小于器具额定流量的80%。
12.3.2 局部拆换管道的立管、干管长度不宜小于500mm,支管长度不宜小于300mm。
12.3.3 拆换给水管道不宜改变管径。当改变管径时,应进行水力计算。
12.3.4 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调整拆换管道的敷设方式:
        1 过门口的给水管道拆换时,应改线敷设;如不能改线,应进行防结露或保温处理;
        2 当埋设的给水管道拆换时,严寒和寒冷地区室内管道埋设深度不得小于400mm,夏热冬冷地区室内管道埋设深度应满足冻土深度的要求;夏热冬暖地区应根据气候温度情况敷设。

 
条文说明
12.3.1 给水系统中镀锌钢管已属于国家禁用淘汰管材,该类管材应予以全部拆除
12.3.3 本条规定重新确定管径一般有两种情况:一是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而改变设计流量,二是用户为使用方便自行对给水管进行更改。这两种情况一般都需经过水力计算,确定其管径,使之更加合理。
12.3.5 就本标准涉及的范围而言,大量的配水点为洗涤盆,其额定配水流量为0.2L/s,经过调查发现,当其流量减少至0.1L/s时,并不影响正常使用,故本条规定以50%作为采取措施的界限。
        改变管径或增设加压设备需经比较后才能决定,如管道的使用状态还有其他情况,应结合本章其他条款加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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